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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医疗保险

信息来源于:南郑在线 发布时间:2011/4/16
范围
  按照中央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离休手续并取得离休证的人员和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发[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申办手续
  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两级统筹和分级管理体制。统一政策,分账管理。

  享受待遇
  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医疗费实行单独统筹、集中管理。发生的医药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若有合理超支由同级财政补助的制度。

  就医及费用结算
  ①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参照《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目录》、《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病种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②赴外地探亲期间或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数额较大的可由所在单位垫支。并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医疗费由单位凭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处方、有效发票、医疗证及单位证明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③离休干部因中风、瘫痪或恶性肿瘤晚期等原因致行动不便者,经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意见,医院医保科同意,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设置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每一个疗程不超过两个月,如超过须重新办理。设置家庭病床期间,患者不得再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离休干部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对确属病情需要使用《陕西省药品目录》外药品的,须经定点医院医保科审查,费用由离休干部个人自付20。不属上述规定范围的其它费用不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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