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南郑在线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正确把握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法律原则

正确把握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法律原则

信息来源于:南郑在线 发布时间:2011/4/16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纵深发展,城市化建设力度的加大,许多农民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失地农民与村组及各级政府因土地补偿款等利益分配问题屡屡发生争议。这类争议因涉及面广,争议方利益冲突激烈,解决难度大,容易引发多重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方的和谐与稳定,也成为长期困扰各级组织的普遍性问题。作为承担审判、执行职责的人民法院,为妥善化解这类纠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稳定,一直以来都在做不懈的努力,近十年来,我院成功审理执行了一批因土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积累了经验,但还有大批此类纠纷等待我们去处理,我们也深感此项工作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从源头抓起,从基层基础抓起,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工作经验,我们搜集整理了土地补偿款分配的相关法律原则,在此做以交流,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 常见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的主要类型

常见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矛盾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发的争议,该资格直接表现为村民有无参民主管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资格,如出嫁女及其子女、入赘男子、收养人员、新生子女、对于全家移居到城镇而户口还在农村的人员、服兵役人员、在校就读及毕业待安置工作的大学生、政策移民搬迁人员、协议落户人员、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或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员等是否具有土地补偿款分配资格,因各地做法不一,立法上对成员权资格有待规范,而较多产生矛盾;第二种类型是因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产生的纠纷,表现为同条件分配额度不同因而引发争议。

要解决好上述问题,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应有大局意识,除了认识到土地问题不仅事关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外,同时还应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运用法律解决争议,使群众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二、解决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法律适用

关于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法律政策较为原则、也较为零散,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规定了农民集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经营形式以及因征收而获得补偿等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明确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本文结合相关规定及人民法院审理实践着重介绍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方法。

三、解决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原则:

1、成员权利平等原则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成员权利平等原则表现为成员资格取得与丧失条件一律平等,即凡具有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享有该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权,其获得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反之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不享有该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权。确定村民的成员资格解决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前提,是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中首先应明确的问题。许多土地补偿款分配引起纠纷的原因就在于多数人人为剥夺了少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且未享受原户籍所在地村民待遇的;

(三)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

(四)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移民迁入的;

(五)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

(六)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七)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八)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死亡的(例外情形);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或丧失的起止界限均为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确定时。

2、合法原则

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土地补偿款分配中,要求确定村民资格及决定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禁止随意剥夺集体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禁止人格歧视,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分配中有违法情形出现的,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
3、民主议定原则(或称自治原则)

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有依法自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通过合法形式产生的村规民约、章程等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撤销。

4、公平原则及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对前三项原则的补充,根据这一原则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土地补偿款应以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集体经济组织在讨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时,可以兼顾其成员在该组织生产生活时间长短、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大小等做同类比较,对某些特殊类型人员适当调整分配比例,如夫妻单方有成员资格,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以体现公平。但这一原则应严格掌握,不能随意拉大差距而失去公平。(分配机会均等不等同于分配额度均等,额度适当差别以体现公平原则为准绳,如出现无限度差别,则应属无效)

5、善良风俗原则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提倡男到女方落户,提倡鳏寡孤独皆有所养,土地补偿款分配同样应提倡扶老携幼的善良风俗,对男到女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等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予与照顾。

四、解决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程序

(一)、确定分配方案

如前所述,分配资格、分配形式、分配额度等重大问题均由分配方案确定,那么,分配方案的有效确定是处理好土地分配款问题的关键。首先应当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确定分配方案,经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须对外公布,并报上级审查,接受相关监督,以充分体现村民自治和法制原则相结合。在分配方案确定且不违法的情况下方可以决定分配。需特别指出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该集体组织因分配款发生纠纷,原因往往在土地分配方案剥夺了部分成员的分配资格,未分的人与村组产生争议;另一种情况是分配方案过于简单、笼统,泥鳅黄鳝一般长,使一些老户对新户同等享受分配款产生不满而引发纠纷。分配方案的合法合理产生,对处理好土地补偿款分配,防止、减少土地补偿款纠纷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争议解决着重调解,司法干预为最后一道防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重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收益分配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凡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且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产生,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则方案有效,反之无效;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解决此类纠纷着重调解,司法干预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合理性在于既最大限度尊重村民意思自治,同时也维护了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如果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完善分配方案且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五、关于易产生争议的几类土地补偿款等收益分配的处理(参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议纪要》)

(一)、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

(二)、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三)、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四)、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该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其要求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五)夫妻双方均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办理了户籍登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若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也未享受原户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应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对于被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其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六)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要求享受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受分配权的,应予支持。毕业后回到原籍生产生活的,应享有收益分配权;毕业后未回原籍生产生活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七)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要求享有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八)政策移民搬迁人员,要求享受迁入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协议落户人员,如协议落户时确定承包土地,要求享落户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如为挂靠户口(俗称干户口),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享受补偿款分配资格。

(九)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要求享受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受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六、预防、减少土地分配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建议

村民自治,是在法律、政策、道德规范下的自治,脱离约束的所谓自治,只能导致村民自治变成无政府状态。我们的基层党员干部、基层组织熟悉社情民意,有深厚的群众工作经验,在群众中有着较高的威望,为预防、减少纠纷发生,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基层党员干部、基层组织应做到:(一)、心系群众,坚持原则;(二)、民主管理,公开议事章程,合理引导村民制定有公信力、有约束力的村规民约;(三)监管到位,对村民(组)拟定的分配方案做到合理引导,合法干预,有效监督,对有可能引发纠纷及群体性事件苗头及时化解。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地址:北京昌平区北七家宏福11号院创意空间305-308 邮编:
Copyright © 2004-2024 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京ICP证B2-20190844号  京ICP备09021873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