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建设用地审批相关信息
信息来源于:南郑在线 发布时间:2011/4/16
一、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宅基地应具备条件:
1、为实施村镇建规划、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村道路拓宽改建等,涉及需要搬迁重建的村民;
2、农村村民无房户和现有宅基地低于规定标准的;
3、经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村无住房的(包括移民搬迁);
4、因自然灾害造成滑坡、受灾无法居住确需搬迁和重建的;
5、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和港、澳、台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用地标准:城市郊区和建制镇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平川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山区、丘陵每户不超过260平方米(四分)。
三、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应具备材料:
1、建房用地申请;申请上必须有本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同意,并经村民组长签注同意意见签名,村民委员会意见及村主任签名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
2、填写完善并经各级组织签注审核意见、签名、印章齐全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3、原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4、因分户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丢失等原因的,由建房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详细证明,辖区国土所经现场勘查属实并在证明上签注复查审核意见;
5、经城建部门签注意见的村镇建设规划选址审批表;
6、填写完善并经有关部门签注意见且签名并印章齐全的土地利用规划选址、地质灾害防治勘察意见表;
7、涉及搬迁建房的,还应附具国土所与建房户签订的旧宅基地复耕协议。上述建房用地材料齐备后,报县国土局规划用地科审查,只要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符合用地标准的,且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民建房,及时给予办理土地规划许可证,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村民建房用地批准后,建房户房屋竣工,持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和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辖区国土所提出申请进行初始登记,经现场勘查验收后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1、为实施村镇建规划、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村道路拓宽改建等,涉及需要搬迁重建的村民;
2、农村村民无房户和现有宅基地低于规定标准的;
3、经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村无住房的(包括移民搬迁);
4、因自然灾害造成滑坡、受灾无法居住确需搬迁和重建的;
5、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和港、澳、台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用地标准:城市郊区和建制镇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平川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山区、丘陵每户不超过260平方米(四分)。
三、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应具备材料:
1、建房用地申请;申请上必须有本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同意,并经村民组长签注同意意见签名,村民委员会意见及村主任签名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
2、填写完善并经各级组织签注审核意见、签名、印章齐全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3、原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4、因分户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丢失等原因的,由建房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详细证明,辖区国土所经现场勘查属实并在证明上签注复查审核意见;
5、经城建部门签注意见的村镇建设规划选址审批表;
6、填写完善并经有关部门签注意见且签名并印章齐全的土地利用规划选址、地质灾害防治勘察意见表;
7、涉及搬迁建房的,还应附具国土所与建房户签订的旧宅基地复耕协议。上述建房用地材料齐备后,报县国土局规划用地科审查,只要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符合用地标准的,且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民建房,及时给予办理土地规划许可证,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村民建房用地批准后,建房户房屋竣工,持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和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辖区国土所提出申请进行初始登记,经现场勘查验收后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